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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业代孕中心_找个女人代孕多少钱:“妻子私自打胎,我可以告她侵犯我的生
点击次数: 145   更新时间:2021-01-22 17:07  【打印此页

  原标题:“妻子私自打胎,我可以告她侵犯我的生育权么?”

  

  2020年9月,刚过而立之年的小王到法院起诉妻子,要求离婚。庭审过程中,小王在承办法官的追问下,终于满腹委屈说出了离婚实情。

  原来,小王和妻子小张都有一份稳定且待遇不错的工作。尤其是妻子小张,正处于事业上升期,她怕生育影响事业的黄金期,就瞒着小张独自做了引产手术。

  小王得知真相后,认为妻子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,决定起诉要求与小张离婚。

  法院驳回了原告小王的起诉,

  因为我国婚姻法第34条(《民法典》第1082条)规定,女方在怀孕期间、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月内,男方不得提出离婚。

  那么妻子擅自中止妊娠到底构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?男性是否享有与女性同等的生育权?

  

  2020年12月30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《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>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,其中做了明确解释,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;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,致使感情确已破裂,一方请求离婚的,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,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。

  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: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果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
  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:

  (一)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;

  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

  (三)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;

  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;

  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

  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
  生育权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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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务的权利,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。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,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。作为人的基本权利,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、法律赋予的选举权、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,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。早在1968年,联合国国际人权会议通过的《德黑兰宣言》就提出了“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时距之基本人权”。生育权的具体内容包括生育请求权、生育自决权、生育选择权、生育知情权和生育保障权等。

  根据我国2002年实施的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第17条规定:“公民有生育的权利,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,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。”由此可见,男性跟女性同样享有生育权,也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。而且生育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,是与生俱来的,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,并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。

  

  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30日发布的《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>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中的第23条的相关规定:“丈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,人民法院不予持。”由此可见,妻子中止妊娠并不损害丈夫的生育权。丈夫没有权利阻止妻子终止妊娠,也没有权利要求赔偿。

  女性的生育权是基于人身权中的生命健康权而享有的,而男性享有的生育权则是基于身份权中的配偶权,当二者产生冲突时,法律会优先保护人身权利而非身份权。

  另外,从道德层面上来说,妻子在孕期、生育和哺乳期间承担着丈夫无法代替的艰辛和风险。因此,妻子的生育权应该得到更多的保护。

  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30日发布的《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>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中的第23条的相关规定:“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,致使感情确已破裂,一方请求离婚的,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,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。”

  因此,在这种情形下,如若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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妻双方能够达成合意,则可以继续维持婚姻生活;如若确实无法忍受,那么可以根据该条款的相关规定,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,法院在调解无效之后,应当准予离婚。

  虽然妻子有权利决定是否生小孩儿,但是涉及到婚姻家庭生活,解决问题最好还是家庭和睦为主,夫妻双方要能够充分的理解对方。当然确实无法协商解决的,我们还是要勇敢的站出来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  来源 | 网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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